“理财市场”再添新兵,读懂13个关键点,掌握投资秘籍
资管新规发布一年多以来,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资管管理办法都已经公布,现在,最后一个大资管领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办法来了!
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提出保险资管产品可对个人投资者发售、产品最低30万起投、可投非标资产,同时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保险资管产品“和”保险“的区别:
保险资管是一种理财产品
用来帮助我们的财富增值,并且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对人身、财富并不具备保障作用
我们是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保险是一种保障
保障的我们的财富、人身或者意外等等
我们是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征求意见稿》总共八章六十七条,下面带大家看看,新规有哪些要点,哪些是直接关系到我们的“钱袋子”的。
1、禁止刚性兑付
第六条解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不得刚兑,这个是监管要求的红线,也是资管新规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统一要求。
个人投资者在投资保险资管产品时,需要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首次面向“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发售
第十九条解读:
保险资管产品其实并不是个新事物,只不过之前面向的都是保险机构。
截至2019年9月,保险资管产品余额达到了2.68万亿元。
投向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也包括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
保险资管产品对于“合格的个人投资者”的定义,和资管新规一致:
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或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只有资产或收入满足上面的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才能够购买。
3、定位为私募产品,只允许非公开发行
第十八条解读:
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意味着保险资管产品不会通过官方网站或互联网渠道进行公开宣传。
4、产品分为四类投资方向
第二十一条解读:
固定收益类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
投资于前面三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的标准
产品分类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5、投资起点30万-100万
第二十二条解读:
固定收益类(标准化债权)
起投金额≥30万元
固定收益类(非标准化债权)
起投金额≥100万元
混合类
起投金额≥40万元
权益类产品
起投金额≥100万元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起投金额≥100万元
投资门槛和证券期货资管计划的要求一致。
6、允许代销
第二十八条解读:
首次明确可以代销,但个人投资者仅能在三类机构购买: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互联网渠道、财富管理公司不在销售机构范围内。
7、投资范围广泛
第二十条解读:
保险资管产品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基本保持一致: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8、产品实行登记制,而非核准制
第二十三条解读:
监管机构仅负责审核报送资料是不是全面,不负责对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进行审查。
投资人需要依靠自己的判断,做好事前决策,并且自己承担投资的风险。
9、允许正常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五条解读:
允许保险资管产品直接或间接的投资给控股股东、集团子公司等关联方,并及时报备。
作为个人投资者,我们需要擦亮双眼,关注产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高度警惕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部交易、操纵市场等投资风险。
10、严禁资金池
第四十条解读:
保险资管机构不得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业务,规范资金运作流程。
11、不受破产影响
第七条解读:
保险资管产品的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自有财产和管理的其他财产。
保险资管产品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保证保险资管机构破产时的隔离功能。
12、禁止通道服务
第三十三条解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为了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率要求的通道服务。
13、禁止嵌套和穿透
第三十四条解读: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被投资产品仅能投资于公募基金。
明确了除了公募基金外,只能存在一层嵌套。